在房子变成婚房以前及以后…

2023-02-15 15:32:19 admi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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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极易有患得患失的情绪


在无数的购房案例里,有成功“贷款100W、月供为0”的例子,也有成功“贷款360W、月供为0”的例子…

 

这些例子不会少,总之是“有”。

 

那别人是怎么做到的?

 

坊间有很多说法,比如你可能要翻我们以前所做的一些记录来了解,抑或先关注某个号、下载某个App,抑或先注册成为会员、接着是vip会员、然后是supervip会员,抑或这些成功捷径涉及到别人的“隐私”不方便透露,抑或你要先表明为何“想要知道”别人是怎么做到的…

 

总之,坊间的说法、做法有很多,语无伦次的情况也不少,可能都只是绕晕了你,引起你的“病毒式上瘾”。

这里头,其实也有这样一个真实的问题:是要进入“正确的”循环、回路,还是要“正确的”进入循环、回路?

 

因为按常识理解,别人能做到的,是“别人的事”。

 

别人也许会分享他们的成功经历,即使别人分享,你可能也不信,因为又不是“我成功”;即使你信了,又能怎样?能复制他们的经验?并且,他们也许不会分享,自己闷声发财就好了,为何要去分享?

 

做购房投资的,最忌讳的就是不信任、不认可,不管别人的建议有多好、方案有多实惠,如你内心并不认可,那些都与你没多大关系。

 

实话讲,在错综复杂的事由里,要想搞清楚“我你他她它(们)”这些位格,也需多花点心思(了梦幻,晓镜像)。

 

需求变了,带来连锁反应


大多数购房者在“购房之前”,通常也会有自己居住的地方,那为何还要买房?大致的情形都会是——需求变了。

 

比如某位购房者A,有一套52平米的小二房居室,其实是作为婚房使用的,家里常住人口有3-4个成人,后来新诞生了一个小宝贝,这个房子肯定变得不够用了;在附近租一个房子给父母,怎么也要花2000-3000/月,父母还得在两个房子之间来回跑,极其不便。

 

按购房者A原来的预算,只能买得起一套80平米的小三房,够用是够用了,同样还是挤,只是没有原来的那个挤,每月承担着近1万的月供;再加上保姆费、生活费、车旅费等,生活就变得比较拮据了,更不必说买房的“首付+税费”,说不定还得再借钱。

 

后来购房者A通过与助拍机构合作,竞拍到了一套学区房,真的做到了“贷款100万、0月供”!

 

“贷款100万、0月供”如何可能?

 

其真实的做法是“出租这个房子,把租金抵消月供”。这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也没那么容易,还要多加点运气成分。

 

在竞拍成功后,他的核心需求——学区得到满足,之前那套房子卖掉后,支付掉“拍卖尾款+税费”后还可还掉以前的借款,拍到的学区房月供要8000,但出租后的租金可抵消一部分。他的公积金每个月还有3500,仔细一算,他后来每个月花在自己房子上的钱几乎就是“0月供”。

 

竞拍到的那套学区房,地段确实可以,所以能顺利地租出去。毕竟租金能要到7500,能租这么贵,租客为何不自己买?

 

当时,购房者A与助拍机构也是等了三个月,才把房子租出去,并且与承租人搞好各种关系,表明是为了学区学位的,为了小孩的教育,其投入总是无穷无限。

 

大家知道,深圳楼市里其中的一个尖锐矛盾就是“职住分离”,那套地段好的学区房,恰好解决了那位租客的这个问题。所以这样子租出去,也算是双赢。

 

然后,购房者A就不得不另外再租一套房来住了,因为之前的房子卖掉了。

 

这里头,有一个“灵魂拷问”:是否一定要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租的房子,再怎么找,都比不上原先自住装修的那套婚房来得惬意,即使是52平的小二房居室,毕竟每个人的接受能力不一样。

 

最终,购房者A选择暂时舍掉舒适的小房,租了一套70平的房子,装修肯定没有自己原先的舒心,租金要3000左右。他们在接受的这个过程中,并不是那么顺利,从租下那套70平的房子到正式入住,折腾了近三个月,搬家的过程总是伴随着阵痛。

 

回顾这个案例时,他们还是觉得那个方案适合的。

 

并且那套学区房,说不定若干年后还有升值空间,只要经营好、条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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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幸地,婚房需要分割,怎么办?


对于房屋分割,如系争房屋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均无其他住房、均主张房屋产权的话,此时法院应如何裁决?

 

因房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视,既要考虑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又要考虑“和谐”,追求的理想司法目标是“案结事了”。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般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在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时,一般会按若干原则来处理(枚举如下):


——首先会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若夫妻双方离婚时,除系争房屋外,一方还有其他住房的,则法院一般会优先考虑将房屋判归另一方所有,由其支付相应折价款给住房条件优越的一方。

 

——在双方住房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

 

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是我国法律一贯坚持的宗旨,在离婚案件中表现得更加突出。


实践中,虽不乏事业上、经济上的女强人,但相对来讲离婚时很多女性处于劣势,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女方权益。

 

同时,由于离婚对双方的子女伤害很大,为了尽量减少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受到的伤害,一般法院处理房屋归属时应考虑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

 

——住房条件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照顾无过错方,这也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住房条件相同,且双方均同意竞价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这样可保证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取得较高的补偿。

 

——住房条件同等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有支付能力的一方。

 

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会按“审执兼顾”原则,考虑到日后执行问题及社会和谐与稳定等因素,通常会考虑将房屋判归有支付能力或明确表示愿意在诉讼中将部分房屋折价款打入法院账户内的一方。


——住房条件相同,但房屋存在按揭贷款时,一般法院会考虑将房屋判归主贷人一方,除非非主贷人一方的贷款资格获得银行认可。

 

——住房条件相同情况下,法院在裁决房屋所有权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各方对于房屋的贡献大小和房屋来源。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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