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及“非赠予”之间的模棱两可

2023-02-16 13:51:08 admin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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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赠予”的房产,如何进行析产分割?


关于一方出资购置,恋爱不成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举个司空见惯的例子:

购置房产的所有款项包括税费等,均由男方个人支付,女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将女方也列为房产的购买人写在了合同上;支付完全部房款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了两人名下。

 

房屋交付后,男方出资进行装修,女方则在工作之余抽空监督装修队的进度;就在装修房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男方遇到其他心上人了!

 

然后,频繁发生争吵,男方希望女方退出。

 

女方肯定火冒三丈,要求男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且要求房产均等分割。

 

男方认为,双方没有结婚,他喜欢其他女孩子也没错,恋爱、结婚自由,何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房子是自己买的,既然结婚不成,女方不应要求分割房产。

 

双方僵持不下,起诉至法院,女方要求均等分割房产,由男方支付自己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预估有110万)。

 

那么女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男女双方若对系争房屋的共有形式未进行约定的话,应属于按份共有,具体理由在以上例子里已有阐述。

 

此类案子的关键——

双方对于系争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分?

 

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于按份共有形式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于是我们看到,虽然恋爱关系终止,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若系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之间关于各自的份额有约定,否则共有人对于共有房屋的份额按出资比例确定。

 

那么依据该规定,女方没有出资,是否就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当然不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为法定公示之房屋产权人无疑。

 

恋爱关系虽不属于家庭关系,但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予大额财产表达爱意,属于正常现象。

 

因此,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实为不公。

 

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当双方均有出资且出资比例不是很悬殊的情况下,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较为公平。

 

再哪些情况下,可作析产分割的处理?

 

在一些地方文件里,曾出现过以下规定: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赠予、非赠予等等);

 

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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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的私有财产


存在私有财产,才会有继承、赠予等事宜…

 

私产或近于私产的制度安排,一直萦绕着我们,为何?

 

因为只要私产保障得宜(不敢说非常完善),这制度的运作有许多经济效益,远超任何其它制度,试枚举如下:

资产的使用自己负责,自负盈亏,鼓励了自力更生的意欲;

 

私产的转让容许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

 

在无可避免的竞争使用资源下,私产的租值消散最小;

 

基于私产的市场,市价传达的讯息虽然不一定准确,但比起其它制度还是远为可靠的。

 

私产本身有其困难度——你的私产他人欲得,且不择手段;改变了私产制度,游戏规则不同,在私产市场竞争的败军之人可逆袭反败为胜。

 

抛开无法无天的掠夺这种极端,我们可从二十世纪的经验中体会到侵占私产与改变游戏规则种种方法。



“赠予”总是“关于某物”的赠予


对于“赠予”本身的一些遐思——在“赠予”中,什么东西被给予了?

 

当我们将“赠予”还原为给予性,就会看到,“赠予”并不是一种交换。因为存在着没有赠予者的“赠予”,或者没有受赠者的“赠予”,甚至没有任何赠予物的“赠予”。

 

在一种真正的“赠予”中,其实并没有给出任何东西,譬如,当人们给予生命时,当我们给予死亡,当人们给出时间时…

 

当人们给予生命时,他给出的并不是某种东西,他并没有给出任何东西,他并没有给出某种东西。如果你给予某人以生命,你并没有给出某种东西。

 

当我为了某人而献出我的生命时,我其实没有给出任何东西。


生命不是某种东西。当我把我的生命献给某人时,我放弃的是活着的可能性,为了向他给出活着的可能性。

 

这是一种关于可能性的“赠予”,而不是一种关于有效性的“赠予”。

 

“赠予”往往也被理解成“礼物”。

 

不过,一个礼物并不总是作为某种东西的礼物。赠予是一个礼物,但也是移情的行为。因此,围绕着赠予、给予性等等这些词汇的模棱两可,其实是“实事”本身的模棱两可,模棱两可的是实事本身,它表明有一种转变,一种过渡。

 

那么,赠予甚至在根本没有被给予的情况下,是否还是一种赠予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个并未被给予的“赠予”,是可能的。而所有这些模棱两可,都属于问题中现象本性的模棱两可。

 


关于“赠予”的周边气氛——“交换”“礼物”等…


而“交换”,乃是并没有进行还原的“赠予”。因为,交换指的是,A把某物转交给B,而B又把某物交还给A。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相向的位置,但是并没有“赠予”,因为A总是与B有着某种关联。

 

而在一种真正的“赠予”中,接受者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给予者,给予者也同样独立于接受者。

 

那么在交换情形之中,被交换的是某种礼物吗?

 

准确地说,在交换中,被交换的总是有某种商品,总是某种东西。而在“赠予”中,并不总是有商品。在“赠予”中,譬如,被交换的东西,被给予的某物,并不是“赠予”最主要部分。

 

比如,如果你送给某位女士一件首饰、一套房产,那么重要的并不是这件首饰、这套房;而如果在卖淫嫖娼中,那么重要的就是你所给出的那个东西了;如果在爱情中,重要的并不是你所给出的那个东西,而是你给出东西这一事实,是给予的行为。这里是有根本差别的。

 

那么,在表白爱意与卖淫嫖娼之间,那差别可就大了!

 

在卖淫嫖娼中,重要的乃是金钱;但在表白爱意中,重要的是表白,而不是首饰、房子,重要的基本上还是表达、是心意、是行动本身。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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