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身之所冷遇背信弃义!

2023-02-22 17:45:39 admi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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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典型的离婚案例谈起:

某男为了表忠心,给女方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大致为:保证不出轨、不发生婚外情、一生忠于老婆,若违反,婚后购买的深圳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全部归老婆所有,本人绝不反悔,立据为证。

 

女方拿到这份保证书,自然感觉心里踏实。然而,后来还是出现了感情背叛,最终要离婚。

 

女方提出,要按男方的保证书将他们婚后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那么,这份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据往例,上海闵行区法院于2002年做出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之后,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忠诚承诺”的效力问题,依然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

 

混沌处就有解释的必要。

 

最高院于2008年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对该问题予以了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似乎对“忠诚协议”持肯定态度,然而在此后的几次修改中,最高院考虑到该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最后删除了该条款,暂时搁置了此问题。

 

其复杂度,随意一想即知,夫妻俩是床头打架、床尾和?还是在角色扮演、情趣游戏,他们其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之类…

 

大多数的承诺、协议,都是对应“此刻”有效的,在当其时的一段时期内相安无事。如把时间拉长,就容易出变化,我们可以把“时间”看成是“伪装成永恒”的某种东西。

 

于是,目前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又回到了各级法院的“各自为政”(总绕不开“物各自造、性分自足”)。

 

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有某种撕裂的思辨的张力…

[不认可忠诚协议的一方]

有的认为,此类协议(包括单方承诺)不应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

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

 

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只是道德提倡,不是法律义务。

 

这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文设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创设,而且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另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

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同时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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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忠诚协议的一方


与上述观点相对的是,有的认为此类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理由如下: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新婚姻法也规定,如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约定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

 

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虽是道德提倡,但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该支持。

 

夫妻之间需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关爱、相互忠诚,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

 

忠诚协议是附条件的财产约定,实质是要求双方对婚姻忠诚,这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正因如此,“婚姻法”有相关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婚姻生活的稳定,只要双方对未来的婚姻是忠诚的,那么这份协议也就形同虚设,协议存在的作用只是对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的惩罚。

 

如何“执中”?如何“两行”?


于是我们看到,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应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案情而定。

 

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时会诱骗配偶签署忠诚协议,一旦协议签署后,继而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让其他人色诱配偶,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或拒绝履行同房义务等,恶意促成约定条件的成立。

 

那么,在确定签署协议时一方是否受到胁迫,法院可引入“测谎”等。

 

若协议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那就最好了,则该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若忠诚协议确系双方自愿签署,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认定为有效。

 

但若离婚时,依据该协议判决财产分割,会给一方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此时可依据“婚姻法”相关经济帮助的规定,判决其获得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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