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红”试法跳单,民法典已明确禁止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行为

2021-06-01 16:30:33 admin 56

“民法典”才实行了一个月,就已经出现不少“幺蛾子”例案了...


关于“网红试法”的例案

事由原委:深圳某网红姐姐委托中介小妹带看小区豪宅,然而网红姐姐却绕开中介小妹,直接与业主成交了!


这不就“啪”一声,摊上大事了!(拟声词、象声词请自动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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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人开玩笑说:“发家致富”的窍门,都在“法律法条”里了。这不,前刚有法典明文,后就有网红试法了。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网红:这什么法典啊?明明就是恶法,中介费这么高,我跟业主谈好价格,又不需要跟中介谈(想甩锅民法典)...


普通网友:大家都想绕开中介,都知道你也想,甚至已经私下这样做了,只是“没有实锤”...


网红:我只是看看房子,沾点豪宅的“豪气”,并没有成交。


初级资深网友:这个网红只是想“蹭”民法典的热度,是另辟蹊径获取流量的一个手法,当然也有掉粉的风险(实际上这个有几百万粉丝的网红,确实掉粉100万了)


中级资深网友:我只看看,我不说,都是些“奶头乐”而已,如“叙事叙述”想要获得报偿性的反馈,可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增加“紧张性”“悬疑性”“戏剧性”“煽动性”...最终的大赢家肯定是“鹅厂”...


高级资深网友:我只知道娱乐至死、美丽新世界、动物农场;赫胥黎、麦克卢汉、尼尔·波兹曼、乔治·奥威尔;虚拟实在论、机器中的幽灵、赛博朋克、匿名的共同体、想象的共同体;语言是由许多道路组成的迷宫,从这一边进去,你知道怎么走出去,当你从另一边进到同一个地方时,你却不知道怎么走过去了...


网红“直播带货”,何以可能?

绝大多数商品(房产也是商品),只要有App或者电商平台,都能有线上线下的不同板块接触点。


这些年来流行的电商直播,让制作精良的小视频、短视频走进大众的视野,既赏心悦目,又能推介商品。


时兴的网红直播、带货等“粉丝经济”,其中的潜在逻辑是:颜值即正义、即有流量、即有价值、即能变现...


小程序之间竞争也是很残酷。一般手机的容量有限,安装的应用程序越多就会拖慢运行,常用的也就十个左右。


可是,我们打开安卓手机应用市场,会发现里面同质化的应用程序有千千万万。作为用户,当然是选择那种必备常用的,而且是大部分亲人、朋友都在用的应用程序,其他的自然就被忽略了(想想没多少人会舍得卸载微信吧)。


微信公众号、视频直播、在线售房等,都是同一个理:红了就买卖东西,开直播,插广告。


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无非是立“信”

 现在房产中介也确实不容易,压力、风险无处不在,他们的生命线就是“客户、客户还是客户”。


近九成的中介,都经历过跳单,以及同行撬单。一些黑中介常用的伎俩,无非是诱使客户把房款交给中介代管,但是房款一旦交给中介,有的黑中介又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易时间,占用、挪用客户的房款为公司牟取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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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黑中介占用客户房款甚至长达半年、一年,给大伙带来诸多不便。如果遇到中介公司关门、倒闭的,更添麻烦。


所以,不管租房、出租房、买卖房,对中介的资质都要多留个心眼。


“中介”的真正的价值

 买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是不低的,一般按房价的2%收。


如一线城市一套1000万的房子,中介公司可拿走近20万的中介费。眼睁睁看着这笔钱被中介收走,不少人的心都会像割了一块肉。


于是,不少朋友在买卖房子时,经中介介绍,认识买家或者卖家后,就直接私下联系对方,最后私下与对方成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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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也是商品,买家通过“货比多家”,太正常不过了,找收费最低的中介成交,这样也能省一点中介费(殊不知,资产=负债+权益)。


“逃避中介费”的情形也是很多的,在房屋租赁中也有。房产中介常常是白忙一场,竹篮打水一场空,无法收到本应收的中介费。中介公司与客户“对簿公堂”是这类事件的终端。在另一方面,也倒逼着正规中介往“黑中介”方向发展去了。


极端的想法是:曾有人认为房价上涨是中介造成的(中介甚至涉嫌垄断),房管部门应该“取缔”中介,自行搭建二手房信息交易平台。规定:居民所有房产交易,一律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公开买卖。


卖家充值几十块就能在网站登记信息,挂上自己的房源信息。买家注册可以在网站搜寻房源,预约看房。双方意向达成,房产交易中心只收取1%的服务费。


然而,这种想法、做法太幼稚,不符合市场规律。


真正的、市场性的这类平台,在技术上是有硬要求的:黑名单系统,房源同步系统,展示系统,并且需配备大量的监管运营人员,整套下来也要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运维成本还没有算在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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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的作用除了贯串房源信息、帮助买卖、网签算费、跑程序走流程之外,真正的价值并不是服务,而是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简单的看,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画押,但没有第三方见证,合同这东西有时就是个摆设,把合同一撕,就成单方面了,完全靠强力,说不清。


即使带手印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诉讼请律师再加上好几个月的司法时间,成本乎?收益乎?


中介在交易中的作用并非有多强大,而是起到了第三方证人的作用,把人性中“恶”的一面约束起来,匹配到互信的买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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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民法典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禁止这类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行为。


大伙理应还中介该有的尊重,认可中介从业者的劳动,按规缴纳中介费(想想真实市场信息、金融信息的价值,坊间盛传的“与巴菲特共进午餐”所需花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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