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税收政策篇之二)

2023-03-02 15:37:13 admin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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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再续,接上回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所涉及的税种。

 

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正常资产证券化有一些差异,主要在于现金流和基础资产价值的差别——

不良资产证券基础资产多为未按合同还款的高风险贷款或经过测试推定无法按期收回的贷款,贷款回收可能来自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担保人等,未来现金流来源复杂;同时,受市场环境、借款人资信、处置方案等多方因素影响,回收难度大,回收额与回收时间不确定,未来现金流稳定性低。

 

从收益上看,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发行规模一般与其账面价值保持一致,发行成本低于贷款利率,通常会为发起人带来发行盈余。

 

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由于其基础资产风险水平高,发行规模较面值折扣较大,折扣部分作为发 起人的处置损失,需进行核销和确认。

 

较高的回收成本导致产品成本增加,发行成本也相对较高。


从产品设计上看,次级证券规模风险覆盖范围更广,且对信用增级及服务人的要求更高。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次级证券要求能吸纳信用、流动性、市场风险三部分损失。

 

除了传统的优先-次级结构外,还需要设置充足的超额抵押、 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流动性储备账户设置、更加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增信机制。

 

此处,仅关照到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的部分。


所得税部分(仅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


关于所得税的一些政策事宜——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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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得税相关的投资环节


转让基础资产环节——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这一交易过程中主要就资产出表、真实销售的情况考虑税收影响。

如发起机构未将资产出表,上述交易环节一般也不被认同为资产转让,一般也无需做税务处理。

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发行证券环节——
此环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取得证券收益——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QFII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由受托机构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可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税局机关书面批准后可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在实务中,为了降低税负,受托机构往往将当年取得的信托项目收益当年就分配给投资者,这样就免交所得税,但现在中还是会有核算等工作上的时间消耗,很难做到收益的百分百当年分配。

“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投资者买卖证券——
“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环节——
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部分


关于印花税的一些政策,大致以格式条款为主——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在资产证券化中,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证券化的发展,在证券化的全部环节暂免征收印花税,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当然,购买法拍房的税费,与上述均有所不同。法拍房的税费大致为:按照报税价的10%计算税费;契税为1.5%至3%,土地转让费为1%,印花税为买卖双方各0.05%,个人所得税为1%,交易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拍卖手续费为3%等(可戳融易拍往期文章,了解更多)。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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