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绳记事的超限版

2023-01-11 18:00:23 admi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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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行业已经是一个可以替代房地产的一个新兴的、重大的资产池,它关系到整个制造业。

 

房企要么就直接参与供应链金融,以房企作为核心所主导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或者,房企间接参与供应链金融,主要为商业银行主导运作。

 

供应链融资的风险,

不是铤而走险的那种风险


房企大多都有涉猎供应链融资,由于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特殊性,对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其风险也具有殊异的特点。

 

供应链融资的风险,通常源于以下因素: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核心企业风险传递、没有完整信用体系支撑、立法滞后问题以及操作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各种供应链融资模式中,是资金的注入者,且更关注整个供应链交易的风险,对风险的评估不再只是对借款主体的评估,而更多的是对交易进行评估。


因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也是供应链健康运行的关键。

 

金融机构对供应链企业的信贷支持是基于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自偿性特征的,一旦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不存在,金融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比如,于2010年融资企业河北金鲲公司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签订贸易合同,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获得2000万流动现金。

 

由于中储公司未对融资企业进行多方信用评估以及未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在察觉融资方存在信用问题不兑现资金后遭到融资企业以“票据纠纷”为由起诉,在2010年法院宣判中储两度败诉,赔偿金鲲公司2300万本息和18719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

 

数据显示,导致从2013年开始铁矿、铜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巨幅波动的原因中,很大一部分是虚假贸易融资后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完成交割强制平仓的结果,这给很多钢贸企业造成了巨额亏损,有的企业甚至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

 

而在2014年,苏州、青岛等地部分贸易商或企业通过虚假贸易向银行进行恶意融资,给多家银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些大宗物资的虚假贸易融资甚至引发了期货金融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但由于贸易融资中交易合同真实性的审核难度较大,很可能造成供应链金融爆发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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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融资,把大家的信用捆绑在了一起


供应链融资,是银行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向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将核心企业的融资能力转化为上下游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升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级别。

 

在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的过程中,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是信用捆绑关系。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风险,这种风险也必然会随着交易链条扩散到系统中的上下游企业,进而影响供应链金融的安全性。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宏观经济收缩和央行货币政策从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也饱受订单和资金链压力(尤其是产能过剩的行业),甚至有一些经营管理业绩俱佳的大型核心企业也因为在经济低迷期内的盲目扩张,而影响到其支付能力。

 

这种支付能力的下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与其紧密联系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均会受到致命性的影响。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紧密而又稳定的协作关系,而这种协作关系维系的关键是企业之间的信用。

 

如若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缺乏可靠和稳定的信用关系,那么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也会加大。

 

比如,始于2011年的钢贸危机,直至今日依然还有残留事项未得到解决。

 

长三角地区钢贸企业老板“消失”的传闻渐频,且跑路老板的“头衔”已上升至商会“会长级”,企业规模也上升至涵盖担保业务和钢贸市场的“集团级”。

 

由于联保互保的崩溃,以及商业银行愈演愈烈的抽贷行为,钢贸企业和商户集体卷入拒绝偿还商业银行债务的旋涡中。

 

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统计:2013年全年受理钢贸类贷款纠纷2500件,2014年一季度更是达到了1051件。

 

供应链融资,需要更多的法务支撑


供应链融资业务是一项业务创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业务模式多样,相对于传统业务其标准化程度较低。

 

在信用捆绑、货物监管、资产处置、交易文本的确定等诸多方面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这也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了法律风险。

 

由于供应链融资是不同于以往的金融创新业务,其参与主体包括银行、借款企业、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及监管机构等。

 

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业务程序、法律适用的复杂性,而相关法律不完善也加剧了潜在的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动产质押及应收账款担保,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目前,我国这些法律虽然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现有法律及执行体系还存在明显的漏洞。

 

简单举一些例子,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还比较薄弱:

动产质押的实用性不强;

不允许“未来财产”和“价值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缺少便捷的担保登记系统;

优先规则不明确;

执行效率低下。

 

物权的界定与登记是担保行为的基础,新“物权法”的出台,为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金融生态环境还涉及诚信体系、银行监管和金融电子系统等多方面的建设,完善这些仍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自成系统,专业化程度较高,从业务准入评级到审批、贷后管理都有别于传统业务。

 

此外,供应链金融服务作为系统性业务,不仅要对核心企业及其供应链的运行有总体把握,还要熟悉行业特征、竞争模式、风险表现,因此该项业务对从业人员有更高要求。

 

而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对其内部管理大都沿用传统业务模式,存在各环节上的操作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发展。

 

比如,存货质押环节中银行多接受大宗商品作为质押物,要求质押物是变现快、易于保管、不易变质、价格变化少等类的大宗商品,如有色金属、钢材、建材、石油、纸品、粮油等,这些大宗商品价格稳定、预期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低。

 

为控制风险敞口,银行发放的贷款数额也因质押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通常国外银行的贷款价值比为50%—80%,在我国的比例为50%—60%。

 

但近年来,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而商业银行也没有及时调整风险敞口,导致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如若忽视宏观经济形势,很可能将原本保险的操作带入风险的境地。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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